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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六届“体彩杯”全民健身运动会传统武术比赛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
天津市体育局
二、承办单位
天津市武术运动协会 天津市滨海新区崇高武术俱乐部
三、协办单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人民政府 滨海新区大港体育中心
四、竞赛日期、地点
2016年9月23日至9月25日在滨海新区大港体育中心体育馆举行
五、竞赛项目
(一)传统拳术
1.一类: 形意拳、八卦掌、八极拳;
2.二类: 通臂拳、劈卦拳、翻子拳;
3.三类: 地趟拳、象形拳、螳螂拳;
4.四类: 查拳、洪拳、少林拳、南拳、其它拳术;
5.太极拳类: 陈式、杨式、孙式、吴式、武式及其它传统太极拳。
(二)传统器械
1.短器械:刀、剑、匕首、鞭杆、杖、棒、拐、南刀及其它短器械;
2.长器械:枪、棍、朴(大)刀、南棍、铲、叉、钺及其它长器械;
3.软器械:九节鞭、双节棍、三节棍、双鞭(含刀里加鞭)、流星锤、绳镖及其它软器械;
4.双器械:双刀、双剑、双钩、双匕首、双钺及其它双器械;
5.太极器械:太极剑、太极刀、太极枪及其它太极器械。
(三)集体项目
内容以单项拳种拳术或单项拳种器械为主要体现形式(若是拳和器械混编形式归入器械类),每队限报一项,人数不得少于8人,演练时间不超4分钟,可以配乐。
六、竞赛分组
A组 儿童组: 12岁以下(2004年1月1日以后);
B组 少年组: 13岁至17岁(1997年12月31日-2003年1月1日);
C组 青年组: 18岁至29岁(1987年12月31日-1998年1月1日);
D组 成年组: 30岁至39岁(1977年12月31日-1986年1月1日);
E组 中年组: 40岁至49岁(1967年12月31日-1976年1月1日);
F组 中老年组: 50岁至59岁(1957年12月31日-1966年1月1日);
G组 老年组:60岁和70岁(1946年1月1日-1956年1月1日);
七、参赛办法
(一)运动员资格:凡具有天津市居住的合法证明,或连续在本市工作、学习、生活满6个月以上,同时符合各参赛项目规定,身体健康,具有一定运动能力的各界人士均可自愿报名参加比赛;
(二)各竞赛项目比赛免收报名费,以区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津单位、驻津部队、社会体育组织、武术学校、武术健身指导站等为单位组成代表队参加本届运动会,不接受个人报名。每名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参加比赛;
(三)各代表队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1人,每队参赛运动员不少于6人。每名参赛运动员可报拳术、器械各一项;
(四)每支参赛队,可报一项集体项目(组队不分年龄性别)。
八、报名办法
(一)各代表队在天津市体育局网站自行下载并填写《天津市第六届全民健身运动会传统武术报名表》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将电子报名表发送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崇高武术俱乐部邮tjsbhxqcgws@163.com;
(二)纸质报名表要求加盖公章,附上参赛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自愿参加武术比赛责任书、参赛人员意外人身伤害保险单等相关资格证明寄送到比赛组委会报名处。邮寄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薛卫台崇高武术俱乐部,邮编:300270。(电子版与纸质报名表不一致时,以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报名表为准);
联系人:薛崇高 18522821565 李晓丽 18522823929
(三)各代表队严格按照竞赛规程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名,2016年8月15日截止报名,逾期报名(纸质报表以邮戳为准),不予受理。
九、奖励办法
(一)个人、集体项目分别设一等奖20%、二等奖30%、三等奖30%。编排中分组人数不足4人的项目,只进行展示,不进行等级奖励;
(二)获得个人项目等级奖励的运动员颁发证书,获得集体项目等级奖励的运动队颁发证书和奖杯;
(三)比赛设“优秀组织奖”和“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另行通知)。
十、比赛办法
(一)各比赛项目执行中国武术协会审定的2012年版《武术套路竞赛规则及裁判法》和本次比赛的有关规定;
1.太极拳为4分钟,运动员演练至3分钟时,由裁判长鸣哨提示;
2.太极器械为3分钟,运动员演练至2分钟时,裁判长鸣哨提示;
3.传统拳术、器械套路完成套路时间不超过2分种;
4.集体项目套路完成套路时间不超过4分钟。集体项目参赛人数不得少于8人,须配乐(自备U盘),音乐伴奏中不能出现说唱等内容,若出现说唱扣0.1分,未配乐者扣0.1分,音乐在领队会上交给大会竞委会。比赛中,由本队教练或领队负责播放音乐。
(二)本次比赛的裁判员、仲裁由承办单位负责聘请,报天津市体育局审核;
(三)比赛中各参赛队领队、教练、队员要遵守大会纪律、尊重对手,坚决服从裁判员的判罚(如对某判罚有疑义请赛后与裁判长、技术代表如实反映或执行抗议程序)。凡对不听劝阻仍然违规、违纪,并给比赛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队,取消本场比赛成绩和参赛资格。
十一、其他
(一)各代表队要加强对运动员进行赛风赛纪教育,参赛运动员要发扬优良的体育道德风尚,遵纪守法,确保各项活动顺利进行;
(二)运动员须办理比赛期间的意外人身伤害保险。比赛中运动员若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由代表单位和个人承担。参赛运动员须在比赛当日携带相关身份资格的证明资料;
(三)请各代表队领队和教练,见补充通知按时参加组委会和教练员、裁判员联席会;
(四)本规程解释权属本次比赛组委会。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2016.6.16